融资计划

时间:2024-05-11 22:41:57
融资计划范文8篇

融资计划范文8篇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此时此刻需要为接下来的工作做一个详细的计划了。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融资计划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融资计划 篇1

一、项目背景

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如何更好地建设、发展和应用以因特网为代表 的全球网络体系,使之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内发挥更有效的作 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重任。

经验表明,任何一项新的技术和事物不可能超越历史和脱离现实而取 得发展。我国当前的情况是:网络应用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并继续高速发 展,上网人数自1997年底的62万人增长到1998年底的210万人,据国外 权威机构估计,1999年底可能达到990万人,前号喜人,网络将有无限光 明的作为。

虽然如此,我国网络事业的发展与国内信息产业其他领域的发展相比 以及与国外同行业的发展相比,无论在网络规模、上网人数,还是在服务 质量以度电子商务应用等各方面的差距仍然很大。追其根源,除了总体投 入不足,电信资费过高等客观因素外,关键还在于网络业界没有能够实现 与(以买方和卖方为代表的)经济活动主体的广泛、深入、有效的相互渗 透和全面融合。

尽管众多网络服务商和发展商都在极力宣传、推广和探索以网络购销 及网络结算为主题的电子商务体系,但是纵观我国当前的网上购物网站, 几乎都是搞形式,收效甚微,对厂商和顾客无法起到吸引作用。原因何 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客观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 作用分析不够、认识不足、运用不力,缺乏有效的手段,没有找到正确的 切入点和牵引点。

“网络拍卖”正是这样一种符合价值规律的、易于操作的、有效的手段。 近两年来,发达国家的网络拍卖业务平地而起,发展迅猛。据不完全 统计,目前包括一些知名网站在内的大型拍卖网站已有150多家。网络拍 卖品种也早已突破了传统拍卖概念,几乎涵盖了所有商品种类。

国外评论家是这样说的:“看看你以前购买的一切物品,其中有多少 是通过讨价还价买到的?将来,你对自己想买的几乎所有物品都可以在讨 价还价中获得。网络将使几乎一切物品的实时拍卖成为可能。” 拍卖是商业运作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常规商业形式的最大区别在 于:它把商品的定价权从卖方手中移交到了买方手中,从而极大地调动了 买方的购物积极性。

网络拍卖形式与传统的拍卖形式相比,其最大优势在于它打破了空间 与时问的限制,使拍卖市场乃至整个拍卖行业得到了无限的扩展,产生了 质的变化和飞跃。

网络拍卖要求所有的参与者要具备较高的商业信用等级,如此才能在 生动活泼的交易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培育和提高参与者的社会道德和商业 信誉水准。

网络拍卖不仅是一种购销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极佳的广告形式,它充 分满足厂商及其产品的宣传要求,从而拉动网上购物和其他购销业务的同步发展。

我国目前尚无长期开通的大型网络拍卖网站。

二、指导思想

努力打造和完善以高新科技为基础的,适舍中国国情并具有中国特色 的电子商务体系及其应用平台。

认真探索和开拓以网上拍卖为先导的、适应买方市场形态的、以社会 协作和代理制为基础的远程购销形式以及与之配套的远程售后服务系统。 积极推动和发展国际间的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建立以信息高速公 路为依托的跨国零售通道及与之配套的快速反应机制,以满足国内外消费 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充分运用和发挥客观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的杠杆作用,以生动新颖、 多姿多彩且简单易行的形式,汇集和调动购、产、销乃至金融、储运、邮 政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以达到沟通供求、内需、市场增温的目的。

有效拉动和催化信息产业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乃至上层建筑的相互渗透 和融合,加速信息产业化和产业信息化进程,以期五相促进、共存共荣。

三、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商业性拍卖网站。

2.网站名称:××网络拍卖交易网。

3.国内域名:

4.国际域名:

5.主办单位:

6.协办单位:

7.投资总额:人民币120万元。

8.投资形式:现金、实物厦各种有价证券(详见协议书)。

9.投资比例:由各参加单位商定(详见协议书)。

四、主要任务

20xx年的主要任务如下:

3月中旬~3月下旬,建立、调试××网络拍卖交易网站;4月上旬, 配合中关村电脑节,尝试性拍卖少量电脑类产品;

5~8月,组织实施首届“电子商务杯”网络拍卖交易会活动(国 内);9~12月,组织实施首届“中华杯”网络拍卖交易会(国际);

8月中旬后,开通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连续运行的常规拍卖业务。 联合各界同仁,积极研讨、发起组织并向国家申报成立“中国电子商 务促进会”和“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基金”。

五、效益分析

社会效益:

增强全民用网意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刺激社会消费需求;扩大国 产商品出口。

经济效益:

总收入=拍卖佣金+广告收入+部分赞助资金

预计20xx年网络常规拍卖销售总额不少于4000万元,两场大型网络 拍卖活动销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合计销售总额约为9000万元。按 3%计算,可分配利润预计可达270万元(9000万元×3%=270万元)。

六、风险预测

本项目遵循“联合社会力量,满足社会需求”、“充分发挥高新科技的 引导作用,充分运用价值规律的杠杆作用”、“不等、不靠、可大、可小” 和“少花钱、多办事,有什幺条件打什幺仗”的运营原则。因此,初始投 资规模仅为90万元,且由多家分担,大部分投入又是投资人已经拥有的设 备和功能,现金投入较少。

本项目将抢占多项全国第一,如:开办第一个大型专业网络拍卖网 站、组织第一次大型网络拍卖活动等,非常有利于吸引国内外销售商、广 告商、赞助商、服务商和广大消费者。

本项目的特点是准备时间长、拍卖周期短、参加人员多、成交数量 大,只要事先做好安排,坚持“不打无准备之仗”的原则,一般不会有意 外情况出现。

本项目是以提供网络拍卖平台和相关服务为主的中介服务业,并不参加 风险较大、竞争较激烈的商品经营活动。在拍品交割时采用先收款、后付货 的结算形式。这种经营方式和收入构成实际上已避开了主要经营风险。 结论:投入小、风险小、利润也较小,但是周转快,见效快。宜早下 手、早准备、早开张。

七、项目实施单位性

名称:××公司

成立时间、地址、团队情况、财务状态(略)

融资计划 篇2

一、项 ……此处隐藏12386个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与上述《物权法》相同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做出如下规定:

1.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置抵押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及分析

(一)根据以上对基本含义和相关法律的了解,我们发现在处理抵押不动产时能够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1.由债权人监督债务人处置所抵押的不动产,以其收入清偿债务。

2.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代为处置所抵押不动产。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将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

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不动产,并以拍卖所得优先偿还债权人。

5.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取得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所有权。

(二)综上所述,对处置抵押不动产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在资产包出售过程中,是债权人的变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抵押关系是不变的。因此,无论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还是通过竞买取得债权(包括附带的抵押权、担保等)的单位和个人,并不直接或必然地获得抵押物,而是取得债权人身份及于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提起诉讼等权利。

2.购置资产包的人要取得其中一项借贷关系中抵押物所有权,只有两个途径,一是与债务人达成以抵押物抵偿债务协议,同时解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因为抵押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与借贷合同分离。同时已抵押的不动产不能够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发生抵押不动产转移给债权人的行为,必然与借贷关系的消灭和抵押关系的解除相一致。

3.分清物权的具体内容。传统的所有权,一般来说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四项权利,这四项权利是可以分离的。例如出租过程中所有人(出租人)出让使用权从而获得租金收入这样的收益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像社会分工一样,所有权的具体内容越来越丰富,从而逐步扩大完善到了物权的范畴。若干个人可以在同一物品上各自拥有不同的物权,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因而产生了终极所有权的概念。营业税法规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限定为销售不动产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和有限产权。这里的几个概念要做理论的分析很难说的清楚,但与抵押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可以明确的是如果债权人没有支付或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就不是一种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债权人对抵押不动产所作的相关安排,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一看有无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二看有无交易的对价(即属于有偿或应被视同有偿);三看有无可能,有无法律上的障碍。

四、营业税处理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包中的不动产活动的基本结论是:

(一)从债务人(借款人)来说,毫无疑问,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不论是按照债权人意图出售给第三方,还是直接出让给债权人,都必须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对金融机构来说,其打包出售不良资产的行为,是一种合同主体的变更行为,目前还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此,已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购买不良金融资产包后进行转卖,或是拆包重新整理转卖的,同样按照上述第(二)点办理,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于直接处置抵押不动产的行为,应做具体分析:

1.对于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表述的情况,即取得债权的人与债务人达成消灭债务关系以不动产抵债的,或是通过法院定消灭债务关系以不动产抵债的,不论是否办理房产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在债权人转让该不动产时,都应缴纳营业税。

2.对于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同意(委托)将不动产交拍卖机构拍卖的,或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属于债务人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不动产的行为,通过购买金融资产包而成为债权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院、拍卖机构,都不构成销售不动产行为,不是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

3.对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监督下,或按照债权人的意图出售不动产,所得收入归债权人所有的行为,对债权人来说是采取催收方式收回债权,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与上述第2点属于同一性质。

(五)合理确定营业额

1.对于债务人来说,一般并不取得收入(收入直接到债权人那里去了)。其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应以其抵债金额确定。但拍卖所得大于欠款本息的,超过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也应当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不动产是债务人购置所得时,购买价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对于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债权人来说,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时,当然属于销售购置不动产行为。其扣除的金额,可能的途径有四种,一是按照全部资产包成交价格占资产包原始价格的比例,乘不动产帐面价值得出的数字;二、按照资产包拍卖成交时的评估价。近年来不动产价格飞涨,按照评估价对纳税人最有利。三是购买金融资产包时资产清单上列名的帐面价值(原始价格);四、按照债务人所欠贷款本息计算。

对于第一种方式,按照比例法计算将使扣除金额大大缩水,增加税收负担,特别是资产包中能够有价值的主要就是抵押不动产,其他一些现金权益项目的价值形同虚设,因此,竞买人接收的是资产包的全部,实际上是购买资产包中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这正是资产包的意义所在,虚虚实实鱼龙混杂,但看得见的干货以不动产为最,因此,其缩小其价值不符合实际。按照资产包拍卖成交时的评估价计算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近年来房地产价格飞涨,按评估价必然增加扣除金额。按照资产包交易基础资料中的原始价值作为扣除金额,可以看作是按照历史客观成本扣除,所以笔者认为比较合适。最后,按照贷款本息总额进行扣除的方法,虽然与现行金融机构销售抵债不动产,以销售收入减去抵债本息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的规定相一致,但贷款本息在资产包交易中已经完全被修改,竞买人考虑的是不动产的实际价值而不是帐面上欠债数,而且利息的计算期间、利率水平等不确定性较大,因此,笔者也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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